三峡日报讯(记者王晶晶,通讯员黄珊珊、陈晶)记者昨日从夷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9年前,时年14岁的小雨(化名)在当地一家琴行报名50节课,一次性交了6000元学费,但只断断续续上了5节。9年后,她想要回剩下的4400元学费,却发现自己也要为这份“拖延”承担一部分责任。
2017年8月,小雨经父亲同意,与琴行老板王老师口头约定,由王老师为她提供一年的吉他课程,学费共6000元。当天,琴行出具了一张收据,上面写着“古典吉他学费(一年50节)”。当年,小雨在上了3次课后,便因学业压力中断了课程。直到2021年,小雨通过微信问王老师能否退费,王老师表示不能退费,但可以继续上课。小雨随后又去上了2次课。
到了2026年年初,小雨再次微信联系王老师,询问如何处理剩下的课程。王老师表示,琴行已停业多年,同意退还1000元学费。小雨收钱后,并不认可这个结果。她认为,自己一共上了5节课,按每节120元计算,仅消费600元,还剩下5400元未消费,王老师应退还剩余学费。两人协商未果。今年3月小雨将王老师告上法庭。
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雨订立合同时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征得父亲同意,合同合法有效。问题在于,琴行已停业,无法再继续提供培训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法院最终认定,扣除被告已退还的1000元后,小雨尚未退还的课程费用为4400元,应予返还。但法院同时指出,小雨因个人原因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也构成了违约。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小雨应承担1800元的违约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王老师向小雨返还学费2600元。判决生效后,王老师当天履行到位。
法官提醒,口头约定也受法律保护,但长期不上课可能构成违约。小雨9年仅上课5次,因自身怠于履行,被法院认定构成违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