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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曾祥艳等12人与你公司因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争议案件(枝劳人仲案字〔2026〕43-1号至43-12号)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曾祥艳等12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含滞纳金)149028.29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