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一把推开车门,后方骑来的摩托车应声倒地;下班顺路捎上朋友,途中遭遇车祸,朋友受伤住院——这些发生在日常出行中的事故,责任怎么划、保险怎么赔,过去常常扯不清、判不明。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简称新规)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上述问题有了更明确的裁判规则。该司法解释共12条,针对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作出规定。来看几起发生在宜昌的真实案例,对应新规如何回答“谁来赔、赔多少”的问题。
2025年12月的一天,张某驾车停车后,乘客邓某打开右后车门,与后方驶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乘车人李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邓某负次要责任、伤者李某因未正向骑坐负次要责任。今年6月,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李某各项损失合计25262.57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4542.57元,鉴定费720元由张某和邓某按比例分摊。该案中,保险公司曾辩称交强险应按责任比例赔付,法院未予采纳——交强险应在限额内先行足额赔偿。
新规第二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的,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关于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交强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系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简言之,新规将乘车人“开门杀”的责任明确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畴。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一般不得向乘车人追偿。
2025年1月,潘某驾车无偿搭载朋友梁某外出,与对向车辆相撞,梁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潘某与对方驾驶员同等责任。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潘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将其责任比例从50%减为40%。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顺路无偿搭车十分常见。《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但实践中存在一个争议: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能否直接等同于驾驶人构成“重大过失”?最高法研究认为,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通常是对事故中各方行为比较后作出,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驾驶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
新规第三条对此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这一规定既防止了“全责即重大过失”的简单化判断,也避免了驾驶人借“好意同乘”之名逃避应有责任。
三峡日报记者 王晶晶 通讯员 范昭晋 陈超 周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