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名下一台正在从事运输作业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其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被人为加装螺母垫高。案件办理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并出具意见。专家认定,通过加装、垫高螺母等方式抬高温度传感器安装位置,会使传感器脱离真实排气温度监测区域,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温度测试单元的正常运行,进而减少尾气治理尿素喷射量,直接导致SCR系统氮氧化物处理效率降低,该行为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情形。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资料调取及专家论证,涉案某公司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生态环境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在温度传感器上垫高螺母,从物理层面“欺骗”排放监控系统,这类行为在常规检查中难以直接认定。执法机构在开展精细化现场勘验的同时,引入“第三方专家现场论证”机制,通过汽车生产厂家、高校科研机构及权威检测中心的三方专家从技术原理切入,清晰地论证了垫高螺母与破坏OBD系统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案件查办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广大货运企业、车主在从事运输作业时应当自觉守法,严禁通过改动传感器、屏蔽 OBD 信号、篡改车辆程序等方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造成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想瞒天过海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袁雪供稿)